案例五: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费缴纳问题的纠纷

作者: 国泰民生评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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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小区开发商(甲方)与某物业管理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2年,合同期满后,业委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的意见通知且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乙方起诉业主张某交纳物业费。张某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虽然未及时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是不能够视为自动续约,故其拒绝交纳合同期满后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的2年期限虽已届满,但乙方继续在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业委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但乙方继续提供了物业服务管理行为,张某获得了某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张某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应交纳相关费用。

要点提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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