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篇(二)业主可否占用楼道堆放杂物?
案例
于女士在某小区买了套房,入住后发现邻居经常在家中蒸煮熟食味道极重,将大量纸壳箱和鞋子等闲置物品堆放在楼道中。于女士认为生活受到了影响,多次沟通邻居未果,遂寻求物业公司帮忙协调和清理。
解析
类似于女士的这位邻居,在很多人的生活中也会经常遇到。案例中这位邻居的做法,属于占用公共空间、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首先来说,烹制食物产生的浓重气味在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视为一种污染物的排放;其次,在楼道中堆放物品在侵占公共空间的同时,也阻塞了消防疏散通道,产生消防安全隐患,也是违反《消防法》的行为。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首先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权限进行劝阻,不能处理的要根据事件的具体事项上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由其行使执法权。
此外,除了相关执法部门以外,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物业公司也可以与其沟通,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进行介入,共同纠正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后,如经过多次劝阻或沟通后,业主仍不停止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物业公司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二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八条 第二款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结论
本文案例中,如果说烹饪重口味的食品是个人生活习惯问题,物业公司只能进行劝阻或调解的话,那么占用楼道堆积杂物则是妥妥的违法行为,物业公司应当主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