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物业费(二)公共设施运行费用可以单独收取吗?

作者: 国泰民生评估监理
阅读: 311

案例

小帅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购房同时,小帅与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该小区的绿化、安保、清洁、公共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等服务,由小帅每月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新房入住三个月后,细心的小帅发现自己缴纳的电费与实际用电量总是存在一定的差额,每个月都会多出十几块钱,于是小帅向电力公司进行咨询,才发现自己的电费账单中除了房屋用电以外,还交纳了一部分小区公共设施维护运行的电费小帅感到非常疑惑,找到物业公司询问,得到的回复是,公共设施电费由所有业主共同分摊,可小帅记得当时物业合同里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运行及维护。那么,小区公共设施运行所产生的电费应当由业主缴纳吗?

法律解析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因此,公共设施运行电费是否应当由业主交纳,答案并不是确定的。判断公共设施运行电费的承担方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应当要看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该部分费用包含在物业费用内,那么业主在缴纳物业费时就已经支付该部分费用。如果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构成中并不包含公共设施运行电费,则物业公司可以要求由业主分摊,但分摊标准和计算方式需要进行公示。

在之前的文章聊聊物业费(一)物业费包含哪些不包含哪些?中,也向大家讲解了物业费的组成和依据,一般情况下,公共设施运行电费是计算在物业费当中的,分摊电费方式在实践中较难推行。

法律建议

在此提醒物业公司和经营人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关注物业费涵盖的服务内容包括哪些、收费服务项目又有哪些,特别要避免其他收费服务项目或收费科目与物业费所涵盖范围重叠,构成重复收费,进而引起纠纷。

分享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