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物业费(四)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可以拒付物业费吗?

作者: 国泰民生评估监理
阅读: 101

案例

张女士看到市中心某楼盘的现房销售广告,随即前往售楼处,对地理位置、小区环境、周边配套、户型和价格都非常满意,立即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入住后,张女士发现该房屋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卫生间有渗水现象,附近墙面生出黑色霉斑,楼板也有不同程度开裂。张女士十分苦恼,找来物业公司查看,发现可能为楼体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也只能简单处理表面问题,几次往复后依然无法根本解决。张女士一想到自己新买的房子就出现了质量问题,非常气愤窝火,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以示抗议。那么,张女士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解析

本案中,张女士拒绝缴纳物业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向业主提供服务。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而应当由购房合同进行约束。当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时,业主应当向购房合同的相对方即开发商进行维权。同时,《民法典》还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就应当支付物业费。在上面的案例中,物业公司为张女士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且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她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对于张拒付物业费的行为,物业公司可以向张女生进行催缴,甚至还可以对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结论

合同具有相对性,应特别注意购房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主体及权利义务方面的区别。发生纠纷和争议时,应首先捋清合同相对方及诉求,才能有的放矢针对性解决问题,千万不要一时意气用事,采取不恰当的“维权”方式,使有理变无理,使守法变违法,从而让自己遭受不必要的讼累。
分享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