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一)
物业管理一直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北京二中院与市住建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在调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全市物业管理总体形势的基础上,通报近年来北京市物业行业管理相关情况及二中院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以下10个典型案例来自发布会现场文字实录。
案例一
小区顶层露台漏水造成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由于小区顶层露台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流入楼下业主陈某家中,造成陈某家厨房的橱柜、墙面、煤气灶、地面等处过水。陈某将顶层业主宣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诉讼中查明,如果要进入露台,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只能从顶层业主宣某家内进入。宣某房产证中的产权范围没有露台,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亦未约定露台归其所有。诉讼中,陈某、宣某及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在拆除其他住户露台的相关建筑设施时,有部分杂物掉落宣某外面的露台表面,堵塞了该露台仅有的直径约6厘米的下水管。发生漏水事件时,宣某未在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从别家住户进入涉案露台将存水释放。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宣某不是顶层房屋外面露台的所有权人,对该露台没有法定的维护、清扫义务。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熟知自己管理中的物业情况,大雨时有可能造成露台积水而发生泄漏的风险。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处理露台杂物,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过失,故对陈某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
案例二
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人对于停放小区的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业主何某主张某物业管理中心未能尽到驱赶小区的流浪狗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其使用的小轿车被流浪狗咬坏叶子板和保险杠,遂起诉某物业管理中心要求赔偿修车费用。诉讼中,何某认可其车辆停放在小区非停车位处。双方均认可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某物业管理中心尚未收取物业费和车辆管理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因某物业管理中心未收取车辆管理费,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仅具有一般管理义务,而何某主张的流浪狗造成其停放在小区非停车位处车辆损坏,超出某物业管理中心应尽的一般管理义务,故法院驳回何某要求修车费的诉讼请求。
要点提示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服务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
何种情形下物业服务人应提出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建议
基本案情
业主倪某以某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启用专项维修基金对住宅防水工程、外墙渗透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导致其居住房屋漏水,不断发生经济损失为由,主张某物业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诉讼中法院曾先后2次委托鉴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由于最初漏水时的状态已不存在,鉴定公司无法对渗水原因进行分析,故终止鉴定。某物业公司称,由于倪某的违建阳光房没有拆除,因此无法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案例四
业主以房屋开发历史遗留问题拒交物业费是否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物业服务公司起诉业主刘某交纳物业费,诉讼中刘某认为涉案房屋与开发商的样板间存在差异,开发商宣传和实际参观的带有阁楼,但实际上是闷顶,开发商虚假宣传欺骗其购买房屋,导致未进行验收收房。按照合同约定,物业费应由开发商交纳,不应由其交纳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公司与刘某之间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某物业公司已经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其有权收取物业费。刘某主张开发商交付的涉案房屋不合格、未完成房屋验收交接等问题,均属刘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如刘某认为案涉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其可另行向房地产公司主张,不能成为其拒绝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理由。
要点提示
业主应当正确选择维权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向行政机关举报、诉讼等途径解决。业主以房屋开发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案例五
业主以房屋长期闲置无人居住且已自行关闭供热阀门为由要求减免供暖费,应否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某物业服务公司起诉崔某交纳供暖费,崔某以其暂时搬家不再居住,并已经关闭其户内供暖阀门,且当面告知了某物业服务公司会计等为由,主张其只需支付基础供热费用即标准费用的60%。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锅炉供暖系统运营协议》《供暖协议书》,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涉案小区提供采暖服务。涉案房屋散热片的阀门位于业主户内,可由业主自行调控,崔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供暖季涉案房屋散热片阀门始终处于关闭状态,亦不足以证明已在每个供暖季开始前告知了某物业服务公司并与之履行了相关手续,故对崔某关于其只需支付基础供热费用的抗辩不予采纳。
要点提示
小区供热具有其特殊性,不仅要考虑单个业主的供热,还要考虑其他业主的利益和供热设施的维护问题。小区采取集中供暖方式,如果由于技术限制无法给个别业主单独停暖的,业主不能仅以房屋无人居住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