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的权利是什么?哪些人不得担任?
业委会委员资格负面清单
一、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清单:
(一)不具有业主身份。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尚未领取产权证的,以房屋销(预)售合同及合同备案证明记载的购房人为准;
(二)与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
(三)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执行期未满的;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或者有违章搭建、破坏房屋外貌等情形且未改正的。
二、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清单:
(一)任期届满的;
(二)因房屋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获批准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业主委员会权利清单
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五)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和水电公摊费等相关费用;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定期审核由业主分摊的公共费用;
(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参加诉讼;
(八)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大会专户,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九)审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申请;
(十)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支情况;
(十一)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权利负面清单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无权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履职清单
一、召开首次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推选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二、备案
1.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内容进行备案。
三、定期召开会议
1.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
3.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公告日期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四、组织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五、换届前资产清查
业主委员会换届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六、换届交接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