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相关法律知识五问五答

作者: 国泰民生评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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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业主的概念?

答: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除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之外,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人,也应当认定为业主:

(1)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2)基于买卖、赠予、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3)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4)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问题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业主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有权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2)知情权。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信息,包括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情况等。

(3)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4)表决权。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和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等。

(5)收益权。业主有权享有公共部分(如广告位、停车位等)的收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问题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支付物业费及分摊合理费用。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业主应当承担因使用共有部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活动。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合理的物业管理活动,如接受物业检查、维修等;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4)合理使用和维护共有部分。业主应当合理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5)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题四:业主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十条的规定,业主不可以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

如果业主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活动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六十条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题五:业主是否有权要求查看公共收益相关的账目和明细?

答:作为共有部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业主有权查看与公共收益相关的账目和明细。这是业主行使其对共有部分管理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公共收益得到合理使用和分配的必要手段。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二款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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