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追索诉讼时效案例要点
一、案例核心事实
物业权利人:杨某为 ×× 号名义层三层、四层物业(建筑面积 1415.76㎡,套内 1175.05㎡)的权利人。
合同签订:2014 年 6 月,小区业委会决定与某物业公司签《物业服务合同》,表决表显示 69% 业主户数、61% 业主面积同意;合同约定商业物业费每月 3 元 /㎡,某物业按约定提供服务。
纠纷起因:杨某自 2014 年 6 月起未缴物业费及公摊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案例索引:(2018)渝 05 民终 178 号)。
二、争议焦点
物业公司主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三、法院判决要点
物业公司的诉讼行为,对杨某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物业费属持续产生的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应从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业主变更或物业撤场时)起算。最终判决杨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四、关键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 188 条:普通诉讼时效为 3 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最长保护期 20 年。
第 189 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 192 条: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可抗辩不履行;但债务人同意履行或已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
第 195 条: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起诉 / 仲裁等情形,可导致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3 年。
五、核心提示
诉讼时效为 3 年,债权人(如物业公司)需及时主张权利(如催缴、起诉),避免时效届满;债务人(如业主)时效届满可抗辩,但已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