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潜在风险排查(二)
9.高工作业
(五十五)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十六)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控。在其作业下方设置警戒线,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看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十七)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10.公共区域
(五十八)维护公共区域内标志标识,确保安全有效。
(五十九)检查路灯、草坪灯、景观照明、宣传栏照明、广告灯(箱)及相关配电柜(箱)电路,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六十)检查道路、散水、围墙和人造景观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补。修补期间应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并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六十一)检查楼外立面,包括外墙、外檐、空调栏板或护栏、外窗(楼道)和其他悬挂物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补。修补期间应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并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对于需要分流的区域,应加设指示标识,引导人员或车辆由安全路线通过。
(六十二)对照室外管网图和实地情况,对所有污水井、集水坑、化粪池、雨水井及其附属管线进行检查,并检查排水管线与周边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或清理,并注意做好检查、清理和维修的工作记录。
(六十三)对屋面防水层、保护层及上一汛期中的漏水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补。
11.监控范围
(六十四)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运行维护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十五)保持监控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十六)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六十七)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六十八)在公共区域设置的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12.电动自行车管理
(六十九)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加强对居住、商业、办公等场所及楼院的电动车存放、充电管理。严禁在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充电,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棚用电安全管理。
(七十)加强防火检查、夜间巡查和宣传提示,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
13.避雷检测
(七十一)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进行检测。
14.药剂使用
(七十二)向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并指定专人对有害有毒药剂(品)实施出入库的管理。
(七十三)管理人员应当知晓药品的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对使用人加以培训。
(七十四)在放置鼠药时,应当张贴明显标识,并注明药品名称、有效时间、解药名称、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以起到警示作用。
(七十五)在处理过期或失效的危险品时,不应与生活垃圾混淆,可采取由购买单位回收的方式处理。
15.装饰装修管理
(七十六)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七十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装修垃圾暂存点,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组织清运。
16.内部管理
(七十八)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情况。
(七十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八十一)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情况。
(八十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
(八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八十四)特种作业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包括电工、焊接、制冷与空调作业、电梯、有限空间、消防、高处作业、供水等。
(八十五)设置或维护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十六)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
(八十七)不得将物业管理事项、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