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睁开“双眼”,让物业服务“透明化”

作者: 国泰民生评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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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有哪些?

物业费怎么测算依据是什么?

小区的公共收益去哪了?

车位那么多怎么就没地方停了?

。。。

以上这些问题相信大部分业主都存在着疑惑

那么,从法律角度赋予业主的知情权,该如何使用呢?

本次的国泰小课堂,懂老师就教教大家

如何睁开“双眼”,让物业服务“透明化”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依据上述法律条例规定,下面懂老师就为大家列举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应当公示的内容及资料:

1、物业费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目;
4、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出租情况及停车位数量、停车费缴存票据和财务明细情况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目;
5、公共场地设施租金、广告费(含电梯、门禁、公共部位等广告)、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账目及其资料凭证;
6、小区的建筑区域总平面图、总规划图;
7、小区的管理规约;
8、物业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投诉机制;
9、二次供水蓄水池清洗记录和送检记录;
10、小区电梯的养护记录;
11、小区消防设备设施的年检手续;
1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资料;
14、代收水电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
15、特种设备(即高压电设备)年检记录养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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