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篇(十)电梯事故中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案例
王女士某日下班回家在楼下一层等电梯,电梯门开后,在王女士抬脚迈入电梯的瞬间,门还开着的时候电梯突然向上移动,王女士没有站稳,被正在上升的电梯轿厢绊倒。幸好王女士反应比较快,及时把身体全部移动到电梯轿厢内部,否则可能卡在电梯门和门楣之间,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电梯停稳后,王女士被送往医院检查后,确诊手指骨裂,身体多处磕伤淤青。随后,王女士将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个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对于王女士这一案例,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公司都有哪些过错?
解析
(一)物业公司
首先,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电梯在内的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对电梯的运行安全负有管理主体责任。业主乘坐电梯时发生事故,说明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对电梯的运行管理不到位。其次,电梯作为特种设备,需要由专门资质的维保公司来进行。因此,物业公司需聘请电梯维保公司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说明电梯维保公司的日常维保工作不到位,作为电梯维保委托人的物业公司难逃监督管理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在王女士的事故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电梯维保公司
电梯维保公司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依法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显然,电梯异常运行造成业主人身损害,说明电梯维保公司未作有效维修与保养,未彻底排除安全隐患。而在没有完全解除电梯运行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电梯维保公司既没有停止设施电梯的运行以便作进一步排查,也没有建议物业公司与其配合共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此外,电梯运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说明电梯维保公司未完全履行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在王女士的事故中,电梯维保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结论
本文案例中,无论是从使用管理责任还是从专业技术要求、维保合同义务方面看,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公司都应当对王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电梯之所以被列为特种设备,是因为其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而电梯在高层住宅中的使用频率非常频繁,那么如何规范相应的管理和维保服务,降低电梯运行风险,值得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