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之——物业服务中业主常见问题(一)

作者: 国泰民生评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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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动中,小区中的物业和业主之间经常出现矛盾和误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出台,物业管理行业面临新的挑战。下面小编整理出的物业服务中业主常见问题解答共4篇文章持续更新,供大家参考。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哪里支出?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能否获得津贴?

(1)业主大会除履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2)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小区业主大会已经通过《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办法》的,依据业主大会授权给业主委员会使用部分公共收益收入的,可以直接列支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由物业使用人代为发放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由业主直接交纳,也可以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益中列支。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也可以由物业服务人从物业费中列支。

(4)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作为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一部分也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至于业主 委员会拿多少津贴合适,应该根据小区具体情况、业主委员会承担工作量大小而定。随着业主委员会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工作量越来越大,业主委员会专业化、职业化将可能是一个方向。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如何向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有哪些规定?

(1)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③管理规约;

④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⑤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解散筹备组。

业主委员会可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

(2)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应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4)业主大会对外行使权利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内部公共事务需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3)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4)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5)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6)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7)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8)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费、停车费情况;

(9)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10)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11)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12)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事项;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事项。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案;

(2)拟订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3)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4)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5)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6)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7)对违反《管理规约》的禁止性行为进行纠正;

(8)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催收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抗拒缴纳的,应向人民法院诉讼;

 

4.物业服务人能够代管维修资金帐目吗?代管维修资金帐目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1)维修资金帐务管理事项应该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一般应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也可以委托具有专项资质社会中介机构代管。

(2)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3)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代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自己名义设立专用账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4)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5)代管维修资金帐务包括代理记帐、审核维修资金使用等相关业务,具体范围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受托中介机构原因,造成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损失的,中介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社会中介机构故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5.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哪里来?其活动经费应该怎么管理? 报销流程应该怎样?业主委员会的报酬能够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吗?应从哪里支出?

(1)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可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的决议确定,由全体业主支付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中列支。

(2)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活动经费应该指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管,根据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按月支取,并作好资金出入帐目登记。对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添置的办公设备、为业主利益办事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等费用可以报销,应按照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费开支报销流程及时作好报销登记手续;活动经费的使用应该注明使用的时间、事项、金额、经办人,并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代表审核签字批准,活动经费使用明细帐应该记载完整、工整,以备业主查询。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报销程序一般是经办人向主任或副主任填写经费开支申请表,经批准后向财务人员支取备用金;项目资金使用结束后三天内应该向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提交报销凭证,涉及实物进出库的应该经过相关人员的验收清点,有合同的还应该提交合同,经主任、副主任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结算手续;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该按月或者按季召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审核经费开支情况,必要时应该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经审核审计后的经费收支情况应该按规定向全体业主公告。

(4)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津贴不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因为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实质的管理人,是维护业主利益的代言人,而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人,两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津贴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就产生利害关系,并会在无形中破坏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难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津贴应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的决议,由全体业主支付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或者物业维修资金的利息中列支。

(5)但是经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活动经费的,可以视为津贴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活动经费开支,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津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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