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之——物业服务中业主常见问题(二)

作者: 国泰民生评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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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动中,小区中的物业和业主之间经常出现矛盾和误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出台,物业管理行业面临新的挑战。下面小编整理出的物业服务中业主常见问题解答共4篇文章持续更新,供大家参考。

 

6.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力和职责?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一般讨论的决定是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的事宜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宜。

虽然说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还是具有一定自主权力的。特别是在引导业主、教育业主关心物业管理、正确行使业主权利,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以及监督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委员会还是发挥主导性作用的。

具体来讲,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3)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4)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5)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6)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7)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8)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费、停车费情况;

(9)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10)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11)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12)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事项;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这一事项。

 

7.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对没有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是否有效?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2)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物业使用的决定除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外,还对有关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3)只要业主大会的召开及形成决议的过程符合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即使业主未参加业主大会或者参加了业主大会但表示反对或弃权,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也应遵守业主大会的决议。

(4)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8.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能否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于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一般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利用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请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委托他人(主要是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机构)经营或租赁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经营性公共设施设备。

 

9.对业主大会换届选举的程序有何规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小组。换届小组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擅自组织换届选举,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换届小组。

 

10.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以此为由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吗?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人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催讨吗?

物业管服务人未履行服务、管理职能或者履行服务、管理职能不符合约定的,业主可以行使抗辩权。

 如果物业管理费用是分不同项目收取的,则业主仅能就物业管理企业未尽职责部分的费用行使抗辩权,而不能以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行使抗辩权。但物业服务人拒收部分物业管理费的除外。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应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提出书面意见,提请物业服务人纠正错误,改善服务。物业服务人拒不改正的,业主可以依法行使抗辩权,少交或不交相应部分的服务费。情节严重的,经 20% 以上业主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议,经业主大会表决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追究物业服务人的违约责任。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具有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职责,但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没有代替物业服务人催讨物业管理费用甚至垫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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