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之——物业服务中业主常见问题(三)

作者: 国泰民生评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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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动中,小区中的物业和业主之间经常出现矛盾和误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出台,物业管理行业面临新的挑战。下面小编整理出的物业服务中业主常见问题解答共4篇文章持续更新,供大家参考。

 

11.续签物业服务合同,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吗?

业主共同决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招标,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的除外。鼓励业主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建立的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作出约定的,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征询小区全体业主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12.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纳的标准是什么?交纳时限是多少?对再次筹集维修基金有何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非住宅为5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非住宅为1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为200元/平方米。本办法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13.维修基金如何使用?维修基金如何支取?物业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维修基金?

清洗水箱的费用是否应动用维修基金?电子防盗门的日常保养费用是否可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1)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2)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3)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4)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5)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6)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7)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8)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9)其它情况。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1)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2)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3)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4)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5)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6)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7)其他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①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⑤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⑥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应该由业主小组或业主大会2/3以上业主通过,紧急情况下应该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实施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可以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并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实际发生的活动经费按月结算;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的备用金,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更新费用按实结算;业主委员会许可施工承包单位预支住宅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费用的,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14.利用物业设置的广告等经营性收益如何处理?小区的停车费应归谁所有?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中,物业服务人对此发生的管理成本可以在该费用中列支,但具体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其余部分应当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15.房屋外墙或者屋顶渗漏水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是否需要经过该幢2/3以上业主投票权的同意?

如果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如果保修期已过,因房屋外墙或屋顶属于共用部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幢住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因房屋外墙或屋顶渗漏水属房屋急修项目,根据规定,该维修项目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维修后,按规定分摊,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征得本单位、本楼、本组团的应当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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