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个什么组织机构

作者: 国泰民生评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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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牵头并引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各项活动,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活动开展情况,不享有自治管理规范订立权。因此,业主委员会隶属于业主大会,服从于业主大会,处于从属于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广大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各界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自治公益组织;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长期存在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治共同管理权的机构;是业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协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实行业主共同事务性民主制度,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性自治组织。

 

二、业主委员会的特点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要求,牵头并引领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按照业主大会授权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相关法规规定开展活动,对业主大会负责,即向广大业主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活动范围是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行使业主物业的自治服务管理;

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牵头并引领对业主物业的自治服务管理权的行使,使得各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要求,能够得到大多数的共识,并贯彻于具体物业服务管理事项中。

业主委员会不能从事非业主大会授权以外的经营、服务、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不是一个以经营性为目的的实体。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三)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所有的活动,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以及小区约定的范围内开展。对于业主委员会而言,其代表的虽是大多数业主的权益,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完全有高于业主意志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四)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管理区域中,业主自治服务管理制度化的集中体现。

业主委员会并不是业主自行组建的闲散组织,它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是一个固定的、有具体法定职责的法律上的组织。

 

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

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的目的就是保障业主共有财产权利,维护和实现业主公共共同利益,治理与业主密切相关的小区公共共同事务。从利益视角看,主要是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保值和增值,维护业主的共有财产权,以及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共同利益。从公共事务治理角度看,主要处理二个方面的事务:

(一)业主委员会自身对小区公共共同事务的治理,包括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关系的处理;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管理中形成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方面的冲突与协商、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合作,业主委员会对政府表达利益诉求的行动。

 

四、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在政府部门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这就决定了它的性质只能是业主实施自治服务管理的群众组织,它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物业服务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活动,依法依约举办。

 

五、业主委员会宗旨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依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六、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一)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者;

业主大会是物业区域内最高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在对物业区域内部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由业主委员会予以贯彻执行。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只有正确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权利,代表和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共同权益,认真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 小区“三个公约”“居民守则”等“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的监督者;

为紧跟社会文明进步、和谐发展的主流,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道德修养教育文明举止培养等引入了物业服务管理范畴,需要制定一系列对物业区域内全体成员有着共同约束力的“三个公约”“居民守则”等“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等。以培育全体成员和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对建立物业区域内社会道德修养氛围,净化社区文明风气,树立人们积极、健康的道德与行为准则,有效改善人际交往关系,促进人们文明举止,有着十分积极的促进与推动作用。而监督各种规范和制度的落实,是业主委员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三)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协助者;

对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实施有效的物业服务管理,是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的职责所在。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了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物业服务人共同落实物业服务管理规范,执行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质量,促进物业区域内的文明秩序、和睦邻里氛围的建立和巩固。

(四)小区矛盾纠纷的调解者。

对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出现的各类矛盾与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物业服务管理冲突,业主委员会应从维护物业区域内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积极主动地、基于公正公平原则出面予以协调和调解,以缓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因矛盾与纠纷而形成的对立紧张状态,有效恢复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安全秩序环境的正常和稳定。

 

七、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是业主大会的组成全部成员,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通俗一点讲,业主(老板),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正式会议(临时会议)形式,决定业主大会议案,所表决的议案同意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就去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这个议案的内容。小区里的一切涉及共同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力,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最高的决策机构。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一般来说需要双2/3(或双3/4)以上的业主参与后又双1/2(或双3/4)过半数(或以上)的业主投票表决通过才可以实施的。

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非决策机关。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组成。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是“打工仔”,业主才是主人“老板(老板娘)” 。

 

八、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服务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个人信用;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并提交书面承诺;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健康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四)具有一定语言文字交往及组织能力;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在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时参加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沿口镇人民政府主办的物业管理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十、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换届小组)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用下列方式产生:

(一)业主自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三)基层党组织、居委会根据业主自荐和小区党组织的建议等,在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业主中进行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经过自荐、推荐报名后,经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换届小组)研究决定,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超过16名;由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换届小组),通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由广大业主行使表决权,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正式成员、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正式成员、候补委员当选,必须是“双2/3后又双1/2同意”;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如果业主委员会正式成员没有达到规定人数时,须从落选候选名单中补选直至选足名额;再次落选者,依得票多少,再取足候补委员。

党组织引导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十一、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待遇

(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1.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来自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2.业主委员会按照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履行职责。

3.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小区热心肠业主组成。

(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是公益性质,义务免费服务广大业主,纯粹的公益奉献,没有工资待遇;

(三)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可以适度领取津补贴、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人摊派。

其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来源,从下列渠道筹集,用于业主大会会务、业主委员会办公费用、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志愿者津补贴等:

1.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2.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方式。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开栏中公布一次,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设立信息查询台,公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明细,自觉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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