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作者: 国泰民生评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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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是什么?

 业委会是“业主委员会”的简称,主要由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选举产生。反映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和运作。由业主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物管会是什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委会和物管会的区别

 1.性质不同,物业管理委员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物管会,它是由产权人跟使用人代表组成的,是站在中立的角度上。而业委会则是由业主们选举之后推出来的代表业主意见的人物,主要是站在为业主谋利益的一个角度。   

          

 2.选举成员不同,物管会的成员是业主和使用人共同选举的,而业委会则是全部由业主选举产生。

 

 3.权利不同,物委员只能代行业委会的职责,不能行使业主大会的职责

 

 4.不管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仅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节中有规定。

 

业委会和物管会委员身份的区别?

 

1.业委会委员身份仅包括业主,通常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2.物管会委员身份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委会和物管会权限的区别?

 

1.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费、停车费情况;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十一)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委会和物管会任期的区别?

 

1.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2.物管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组建的前提条件】

      职责同业委会职责相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的人员构成和产生机制】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户数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机制和人员构成】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什么情况属于业委会选举失败】

未达到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规定的投票率或得票率。

 

附:北京市相关规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五届〕第24号)

第三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均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组织达到前述条件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同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京建法〔2021〕4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不足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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