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五问五答
问题一:街道办事处有权调查处理业主委员会委员吗?
答:从性质上讲,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而业主委员会则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是民间自治组织。因此,街道办事处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及其委员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隶属与被隶属的上下级关系。因此,街道办事处不能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处理,但是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问题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群发布涉及业主隐私的信息?
答:业主享有隐私权,业主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业主委员会在微信业主群发布信息时,应当谨慎处理,避免泄露业主的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且仅在必要时发布信息,确保内容与公共利益或全体业主权益相关。如确需发布,应对隐私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发布前应告知相关业主,并取得其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问题三: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住宅小区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
答:不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中关于“单位”的定义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营业执照,不能成为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2.1使用单位含义
2.1.1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问题四:居民委员会是否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答:通常情况业主大会会议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但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1)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
(2)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经相关部门责令召开,而业主委员会却拒绝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义务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问题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哪些决定?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就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因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