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有何风险?

作者: 国泰民生评估监理
阅读: 5

案情简介:

某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处以8万元罚款。

法律分析:

企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遭遇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其实该行为不仅面临行政责任的承担,还面临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风险。

民事责任方面,若因该行为引发安全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等。

刑事责任方面,因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

国泰指引: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核心制度,需要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的一种制度。为确保物业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日常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可参考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目标和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明确且易于执行的安全生产方针,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方向。

(2)全员责任体系。建立从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基层员工的全员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工作内容及考核要求和标准。

(3)制度与规范。涵盖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从各个方面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所有工作有章可循。

(4)考核与奖惩。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方法,对各级人员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职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降职、辞退等。

(5)培训与演练。定期对全员组织关于安全生产的知识培训与考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操作技能和流程、模拟演练等。刑事责任方面,因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享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