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致财物损害赔偿案例要点
一、案例核心事实
业主与物业关系:陈某某为南京武夷绿洲小区业主(2009 年 7 月取得房屋产权证);某宁公司(开发商)与某和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负责小区共用部位维修养护;2010 年 12 月某和公司与陈某某签《停车服务协议》,提供 × 号地面车位。
损害发生:2011 年 6 月 24-25 日大雨,致小区围墙外泥土及围墙倒塌,压坏陈某某车辆;协商赔偿未果,陈某某诉至法院(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 年第 5 期)。
二、争议焦点
某公司(物业公司)是否需对小区围墙倒塌致陈某某车辆损坏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要点
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核心逻辑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如围墙)负有法定维修养护义务,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致业主财产损害,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关键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 937 条: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人需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等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
第 939 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 942 条:物业服务人需妥善维修养护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五、核心提示
物业公司义务:需按合同约定维修养护小区共有部分(如围墙),对可能致业主财产损害的隐患及时消除;即便隐患由第三人造成,未履行维护义务仍不能免责(仅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第三人侵权可免责)。
损失赔偿:财物受损后,除修复费用外,因修复产生的 “价值贬损” 也需纳入赔偿范围。
物业建议:建立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机制,避免因未履职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