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业委会“炒鱿鱼”,物业不满状告业委会
随着越来越多人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 “业主”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相对的,人们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那如果物业的管理水平及服务质量达不到业主的要求该怎么办呢?
案情回放
案情介绍
海景花园的业主们入住海景花园后,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提出了质疑,有的表示了强烈不满。对此海景花园的业主们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通过公开招标方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并向房管局、街道办提交了请求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的报告。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决定.选聘了新物业服务公司。
但是在新物业服务公司与原物业服务公司办理物业移交手续时,遭到拒绝,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房管局主持召开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规定期限移交物业管理。
原物业服务公司以前期物业管理投入的财产和资本未理顺为由拒绝移交,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业主委员会与业主新物业服务公司之间订立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但在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后,原物业服务公司撤诉。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限期移交物业管理权及其相关物业资料,并退出小区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原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公司应退出小区,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原物业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由于业主对服务质量差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产生了不满,随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在此期间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不配合新物业公司的交接工作,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说,本案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有权代表业主选举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原物业服务公司拒绝移交物业管理时,有权向法院起诉原物业服务公司。
小编提示
业主
业主入住后,如果对开发商原先选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并向房管局、街道办通告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相关情况。
但不能采取过激措施,如——“占领”物业管理办公室和保安房,强行赶走原物业服务公司,实现“业主自治”,以免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
遇到上述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如果原来的物业服务公司拒不移交物业管理权的话,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法院起诉原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其移交相关的物业管理资料,退出小区。
物业服务公司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商业合作关系,是合同关系,是业主花钱,购买物业公司的服务。物业公司通过对共有物业管理维护,通过给业主的专有部分的维修维护,给业主提供服务,并挣取相应的报酬。物业公司和业主是通过提供服务、获得报酬,建立起一种相互依存的商业伙伴关系。物业公司要树立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意识。在接手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时,要有一切权力来自于业主共同决定的意识,从合同的签订上,要做到将一切权力,即服务内容及辅助管理权利,都明确表述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如果遇到违反法律法规自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的业委会,物业公司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业主委员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