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与物业费“挂钩”吗?这笔钱的归属可能引发大纠纷

作者: 国泰民生评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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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里滚动播放的广告、门口道闸上的商家海报、地下车库的临时停车位收费……这些日常可见的场景,背后都藏着一笔容易被忽略的“公共收益”。然而,就是这笔钱,常常成为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的导火索:公共收益该归谁?能不能抵扣物业费?物业该不该公开这笔钱的去向?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公共收益那些容易引发纠纷的“坑”。

公共收益≠物业费,两者性质天差地别

很多业主会把公共收益和物业费混为一谈,甚至认为“物业收了广告费,就该少收物业费”,这其实是对两者性质的误解。

物业费是业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支付的“服务对价”,用于覆盖小区日常管理、保洁、绿化、设施维护等成本,属于物业的经营性收入,用途由合同明确约定。

公共收益则来自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利用,比如电梯广告、公共区域租赁、快递柜入驻费、共用停车位收费等。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这笔钱归业主共有,“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简单说,物业费是业主“买服务”的钱,公共收益是小区“公共资产”产生的收益,两者来源、归属、用途完全不同,不能直接“挂钩”或抵扣。现实中,不少物业会以“公共收益已用于补贴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公开或分配,这往往是纠纷的起点。

公共收益的3大纠纷焦点,90%的矛盾都源于此

1. 收益归属:物业能“默认”占有吗?

某小区物业将中心花园租给商家做促销活动,两年获利15万元却未公示。业主发现后要求分配,物业辩称“这笔钱用于填补物业费收缴不足的缺口”。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收益默认归业主共有,物业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可提取合理管理费”的情况下,才能扣除成本,剩余部分必须归业主。上述案例中,物业未获授权擅自支配收益,已涉嫌侵权。

2. 用途争议:能直接抵扣物业费吗?

不少业主提出:“既然公共收益是我们的,能不能直接用来抵扣我的物业费?” 这个想法看似合理,却存在法律障碍。

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物业费是单个业主的债务,两者主体不同。除非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公共收益按比例抵扣各户物业费”,否则任何业主无权单方面要求抵扣。现实中,个别业主以“未分到公共收益”为由拒交物业费,反而可能构成违约。

3. 信息透明:物业该公开到什么程度?

“物业只说去年公共收益有8万元,却不说是哪几项收入,花到哪里去了,这合理吗?” 这是很多业主的疑问。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物业应当定期公开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包括收入项目(如广告位租金、停车费)、支出用途(如补充维修资金、用于小区设施改造)等。只公开总额不公开明细,属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业主有权要求补充说明。

化解纠纷的3个实用建议,业主和物业都该看看

1.业主:主动维权,但要走对流程

- 先查看物业服务合同,确认公共收益的分配和公示约定;

- 向物业申请公开收支明细,若遭拒绝,可向住建部门或街道办投诉;

- 若收益被侵占,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要求返还并赔偿。

2. 物业:规范操作,避免法律风险

- 建立公共收益专项账户,与物业费账户分开管理;

- 每季度在小区公告栏或业主群公示收支明细,留存业主查阅记录;

- 动用收益前,除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外,其他支出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3.  源头预防:通过业主大会明确规则

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在业主大会上制定《公共收益管理办法》,明确:

- 哪些收益属于公共收益;

- 物业可提取的管理费比例(通常不超过收益的10%-30%);

- 收益用途(如转入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升级改造、按比例分红等);

- 公示频率和方式(如每季度一次,线上线下同步公开)。

结语:公共收益不是“糊涂账”,透明才能换和谐

公共收益看似是“小钱”,却关系到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更考验着物业的诚信和管理水平。对业主来说,了解法律规定、主动监督是维护权益的关键;对物业而言,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才是避免纠纷的根本。
记住:这笔钱既不能被物业“暗箱操作”,也不能被业主“随意滥用”,唯有通过明确约定、公开透明、共同协商,才能让公共收益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源头减少矛盾。
如果你的小区正面临类似纠纷,不妨从“要求公开收支明细”开始,一步步厘清权责——很多时候,透明化就是化解矛盾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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