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究竟谁说了算?

作者: 国泰民生评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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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委会”、“筹备组”.......这些名词挂在嘴边,却常混淆不清。究竟谁说了算?谁负责执行?谁又只是临时搭把手?本文将理清三者的区别,以及各个角色与分工,助力业主依法依规参与小区事务,真正实现业主自治、共建美好家园。

 一图看懂三者的主要区别

三者的工作流程关系

简而言之:筹备组为“出生”准备 → 业主大会是“大脑” → 业委会是“手脚”

娓娓道来

1.业主大会 —— 小区的“决策中枢”

• 身份性质:

由小区全体业主组成,是决定本小区管理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最终皆由此决定。

• 主要职责:

  ◦ 制定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

  ◦ 选举及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 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审议物业费标准、公共收益使用等

• 召开条件:

  ◦ 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

  ◦ 临时会议:  

(一)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提议;

(二)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需要业主大会决定;

(三)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 决议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

(四)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更换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职责、工作规则;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决议生效:
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业主委员会 —— 小区的“执行管家”

• 身份性质:
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并监督物业服务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
• 主要职责:
◦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作报告
◦ 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定
◦ 监督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执行
◦ 监督共用部位使用及公共收益
◦ 沟通协调物业服务企业
• 产生方式:
◦ 5至15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一般为3—5年),可以连选连任。
◦ 委员需为业主本人。

特别提醒:业委会本身无决策权! 它只能执行业主大会已通过表决的决定或议题,无权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如换物业公司、使用维修资金)。
3.业主大会筹备组 —— 临时“助产士”

• 身份性质:
为顺利召开小区首次业主大会而设立的临时性筹备组织。
• 核心任务:
◦ 确认业主身份及投票权人数(涉及户数、专有部分面积)。
◦ 草拟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业委会选举办法等草案。
◦ 确定召开大会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做好首次业主大会所有会务工作。
• 组成人员:
◦ 业主代表若干名(占比≥50%)
◦ 建设单位代表1名(可不参与)
◦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1名(任组长)
◦ 社区或者村党组织代表1名
◦ 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1名
◦ 居(村)民委员会代表1名(如有)
• 解散条件:
◦ 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之日起自行解散。
◦ 筹备组组织开展筹备工作后,业主大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成立的,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筹备工作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解散。
• 工作期限: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因特殊情况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六十日。

划重点

• 业主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 业委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

• 筹备组是首次业主大会前的临时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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