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篇(五)可以在买房赠送的小院上加盖房屋吗?
有些住宅小区在销售一层房屋时,会附带赠送一个小院。一些业主认为,小院既然是买房子赠送的,就是属于他的使用面积,在自家的地上盖房子无可厚非,于是就自作主张在小院范围改建阳光房或者扩建房屋,使其变成室内的使用面积。这样做是否合法?物业公司面对此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一、加盖房屋的合法性
住宅小区在建设前,开发商需要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两个许可当中,涉及到规划指标以及建设范围,开发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同样的,业主在赠送的小院内加盖的房屋,属于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改建、加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据《土地管理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有权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物业公司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物业公司并没有执法权,因此不能强制要求业主拆除或自行拆除加盖房屋。不过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物业公司管理相关行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942条第二款: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例如加盖房屋占用消防通道或消防救援场地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对于本物业服务区内违反相关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利进行制止,并及时将违法事实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也就是说,当业主实施加盖房屋的违法行为时,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制止。同时,物业公司也要履行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事实上,“买房赠院”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法律风险。依据《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小院在原始规划中就明确为庭院或专属使用面积,那么开发商赠送小院的行为是合法的。而如果原始规划中并没有体现小院所在范围是专属使用或者该区域属于公共绿地,那么开发商是无权处置或者分配共有面积使用权的,即便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业主享有赠送小院的使用权,该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因此,业主在面对“买房赠院”的情形时,务必要提前了解赠送范围的规划用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